起訴離婚要找律師嗎?
起訴離婚不用找律師。
離婚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當事人雙方必須有離婚的合意,即兩人自愿達成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協議離婚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適當的處理;
4、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作出妥善安排;
5、離婚協議必須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程序:
1、申請:申請自愿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初審:結婚登記員對于夫妻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初審無誤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離婚冷靜期:申請離婚,初審通過后,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內,有任何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員核實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此時,離婚失敗;
4、共同申請領證:冷靜期30天到期后,如果雙方都都沒有撤回申請,那么此時就可以共同去領離婚證了。30天領證期內,如果雙方都沒有反悔,也沒有忘記領證這件事情,并且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此時則需要進行下一步的審查;
5、審查;
審查時,雙方需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有效身份證;
(2)結婚證、戶口本;
(3)離婚協議書;
(4)每人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發證:審查后,對于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離婚,并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起訴離婚需要律師嗎?
找律師三個忌諱:
首先,正確認識請律師的好處。請律師并不意味著打贏官司,訴訟的勝敗是事實是否清楚、法律是否完備、法官的視角、律師的水平、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制環境等因素作用的結果,律師參與訴訟只是影響審理結果的一個因素,但這個因素作用極其重要。有的當事人認為反正自己輸定了,請不請律師都無所謂。其實不然,即使敗訴,也存在敗訴程度、賠償金額的差異,在預計敗訴的形勢下,律師仍可以采取挽救措施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甚至律師還有可能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礎上反敗為勝。
其次,不一定要請名律師。名律師素質有保證,善于處理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務,但名氣大、收費高,另外可能因為業務多時間少,疏于對案情的仔細研究;業有專攻,有些律師不一定有名氣,但精于某類業務,辦案質量同樣有保證。
第三,不要對律師說假話。律師的職責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分析利弊,從而找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解決方案,而有些人誤認為有些事只能自己知道,或為了取得律師的信任,往往只告訴律師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不利的事實則隱瞞不說,甚至還有人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或編造謊話欺騙律師。其實這樣做的結果,非但對自己不利,反而可能造成敗訴。這是因為律師不能從當事人那里客觀地了解案情,無法正確分析案情,無法知道對方的論點和論據,從而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辯論意見。
《律師法》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一般離婚需要律師嗎
離婚不是必須需要律師,離婚訴訟中是否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是當事人的自由,《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但這并不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請還是不請。
離婚的手續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的手續,另一種是訴訟離婚的手續。
協議離婚的手續,指夫妻雙方達成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意,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5個流程。
訴訟離婚的手續,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流程,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提交起訴狀、立案受理、開庭審理、法律判決、申請執行6個流程,但并非每個案件都必須經歷所有流程。
法律依據
離婚的手續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的手續,另一種是訴訟離婚的手續。
協議離婚的手續,指夫妻雙方達成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意,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5個流程。
訴訟離婚的手續,指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流程,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提交起訴狀、立案受理、開庭審理、法律判決、申請執行6個流程,但并非每個案件都必須經歷所有流程。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根據《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主要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5項基本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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