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提出離婚能吃虧嗎
先提出離婚不會吃虧,離婚無論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樣的,沒有誰先提出對誰有利,無論誰提出,人民法院都會依法判決。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證明一方有法定準予離婚事由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女方先提出離婚有可能吃虧嗎
女方先提出離婚有可能吃虧嗎一、女方先提出離婚有可能吃虧嗎?
1、任何方提出離婚都談不上吃虧的問題。只是女方在提出離婚時,另一方可能就會抓住女方急于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女方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女方如果提出離婚,就要運用法律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及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女方先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孩子由誰撫養需根據經濟狀況、孩子的生活習慣等情況考慮。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誰先起訴離婚就會吃虧嗎
法律主觀:
不是誰先起訴離婚就會吃虧。起訴離婚屬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客觀:
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也就是說,在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而,并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問題。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讓步或者調解是他的權利,也有權作出讓步,也有權不作出讓步。當夫妻雙方之間不能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或者雖然愿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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