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民事行為能力,欠款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二人是否結為夫妻或者離婚而有所變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婚內協議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則與精神才合法。,(二)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愿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約。即婚內協議其內容要是雙方自愿約定的,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也不損害他人公共利益的,才合法。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視情況而定,結合需要,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約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仍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房產的協議,如果進行了公證,該協議不得撤銷。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別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法律客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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