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當事人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護照、駐華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結婚,發給結婚證。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結婚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根據法律規定,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需要資料有:
第一、中國人應準備如下資料:
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二、外國人應準備如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對上述證件齊全的結婚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中國公民不屬于該規定中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員,準予結婚,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與外國人結婚的辦理:
1、男女雙方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以及證明本人無配偶的等相關材料,共同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2、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審查合格后,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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