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是一定要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如果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一)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二)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三年。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財產離婚分割嗎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去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是《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是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是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一般是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就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那么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財產分割協議卻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是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會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是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是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了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其實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家庭分割財產嗎的人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是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去執行。
二、離婚需要婚前財產分割嗎
答案是肯定的,財產分割協議后是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其實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的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其實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家庭分割財產嗎?在協議離婚中的自愿的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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