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
法律分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如下:
1、準備好身份證、戶口簿、財產所有權證明、公證協議書,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查問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4、做完公證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婚后如何公證婚前財產
婚后公證婚前財產的流程:
1、當事人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手續的,應準備好公證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然后夫妻雙方共同到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證機構對公證事項和材料進行核實;
3、工作人員經審查后,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出具婚前財產公證書。
一、婚前財產公證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很多夫妻在婚后會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這固然會影響到夫妻之間的和諧關系,因此有的未婚男女為避免日后產生這樣的糾紛,往往會在結婚之前就選擇將婚前財產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產權協議書如何公證?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方式:
1、首先,當事人應當準備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雙方共同簽署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等材料,共同前往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然后,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對符合要求的,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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