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一般因情況而定:
1、男女雙方可以訂立婚內財產協議,且該協議滿足以上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主體適格等條件,借款依法生效,但若當事人要求公證生效的,還應當依法公證才生效;
2、夫妻婚內財產協議不需要公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婚后可否做財產公證
法律分析:一般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雖然夫妻結婚后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但是要考慮雙方的意思,夫妻之間要多進行溝通和商議,不能一意孤行。但是夫妻婚后可以約定做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婚后可以做財產公證嗎?
婚后可以做財產公證嗎?婚后可以做財產公證。一般來說,財產公證都是在婚前,婚后很少有做財產公證的。財產公證的目的不是為了離婚時分清各自的財產,而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合法的利益。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有關的產權證明;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什么財產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對于所有權明確,例如像房產、汽車等實行產權登記制度的財產而言,婚前財產公證對其的作用并不明顯,但對于一些所有權無明確表示的財產,如名人字畫、珠寶首飾等貴重物品,在婚后想要證明其屬于婚前財產需要提供明確而直接的證據證明,舉證難度非常大,婚前財產公證就可以作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財產的所有權。
夫妻財產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夫妻財產公證是指夫妻將婚姻期間的財產情況公證化,避免在離婚、分財產等情況下產生爭議。需要準備的手續包括: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財產清單和房產證明等。
夫妻財產公證是一種相對于傳統財產協議更為正式和規范的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的方法。具體的辦理程序如下:1. 準備材料。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有)、財產清單(包括銀行賬戶、股票、房產等)和房產證明等。2. 確定公證機構。公證機構應當是國家授權的公證機構,選擇合適的公證機構可避免后續的糾紛。3. 繳納費用。夫妻財產公證需要繳納一定的公證費用和印章費用等。4. 簽署公證書。夫妻雙方需親自前往公證機構簽署公證書,并在公證書上注明各自的財產情況和分割方式等。5. 領取公證書。公證機構在公證完成后會向夫妻雙方頒發公證書。
夫妻財產公證有什么作用?夫妻財產公證是一種規范解決財產分割問題的方法,具有以下幾個作用:1. 可以避免離婚、死亡等意外發生時財產分割產生的爭議。2. 在購買房地產、股權等大額資產的時候起到保障作用。3. 對于財產高度集中的家庭來說,可以提前制定財產分割方案,避免因紛爭導致的經濟損失。
夫妻財產公證是一種正式的財產分割方案,有助于減少婚姻中在財產分割方面可能出現的爭議和糾紛。夫妻財產公證需要準備相關手續,并通過國家授權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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