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沒工作離婚孩子歸誰
哺乳期離婚孩子歸誰母親沒工作,具體如下:
1、哺乳期離婚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2、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3、如果因母親無工作,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可由父親撫養。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盡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并接受法院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并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采取溝通、咨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女方哺乳期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女方哺乳期提出離婚孩子歸誰我國哺乳期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是歸母親撫養的。在我國的離婚案件中,如果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孩子兩周歲以下的母親撫養。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哺乳期快滿,母方堅持不撫養、父方積極要求撫養且撫養條件較好;
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條件下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無影響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方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子女從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養等。
哺乳期離婚分為兩種方式,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協議離婚。
如果是女士在自己哺乳期間要求離婚,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女性只有在自己終止妊娠六個月,或者是在自己分娩后的一年內才可以正式的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如果在女性哺乳期間,法院通過各種途徑發現夫妻關系已經到了無可挽回的地步。那么法院也會酌情考慮讓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哺乳期內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法律分析:“哺乳期女方提出離婚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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