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夫妻之間的債務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可協商確定各自應當償還的份額;對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則由一方自行承擔;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 后的 債務糾紛 可以起訴,起訴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不是一定有經濟糾紛的。即若當事人沒有可分割的財產,沒有債務承擔,或雙方能就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等的分割問題協商一致等情形,視為不存在經濟糾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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