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侵犯的法益是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關系。
對重婚罪定罪量刑的同時,應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關系。重婚罪是持續(xù)犯,追訴時效應當從解除重婚關系之日起開始計算。
為懲治犯罪,重婚罪的立法沿革如下:
(一)1950年《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重婚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yǎng)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p>
195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對重婚罪案件處理的相關問題的批復表明了重婚罪的實際的刑事適用。
(二)1979年《刑法》設立重婚罪
1979年《刑法》將重婚罪正式立法,其第180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1997年《刑法》調整重婚罪
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中對重婚罪的規(guī)定,但將重婚罪從第180條調整至第258條。該規(guī)定未經(jīng)修改沿用至今。
(一)行為主體
重婚罪的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親手犯),即已有配偶并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相婚者就其本身而言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其仍屬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
“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婚姻關系處于存續(xù)期間。這種婚姻關系既包括經(jīng)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婚姻關系。
(二)行為內容
重婚罪的行為內容是實施重婚行為。重婚行為是兩個婚姻關系的重合,前一婚姻關系解除后,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F(xiàn)實中常見的重婚行為如下:
1.登記重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2.事實重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但,由于《婚姻登記條例》第24條規(guī)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事實重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存在爭議。一般認為,事實重婚也構成重婚罪。
3.特殊情形:一人同時與另外二人成立婚姻關系。
(三)責任形式
重婚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為自己與他人沒有配偶關系而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相關的易混淆概念如下:
(一)本罪與非法同居行為
非法同居行為既可以是指有配偶的人與有配偶或無配偶的他人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事實上是一種長期與他人的婚外關系,如果不以夫妻名義,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雙方都無配偶的,如果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令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不構成重婚罪。據(jù)此,部分非法同居行為可能構成重婚罪。
(二)假離婚情形下的重婚罪認定
辦理假離婚手續(xù)后又結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關系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罪。
夫妻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如買房)而商議假離婚,并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其中一方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但是,如果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仍然存在事實婚姻,在事實婚姻存續(xù)期間,其中一方與他人結婚的,則可能構成重婚罪。
如果夫妻只是宣布離婚,而未解除婚姻關系,其中一方再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三)受客觀條件所迫的重婚行為
結婚后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后,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卻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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