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遺產怎么分配和繼承
再婚后遺產繼承順序是:
(1)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然后就可以確定遺產份額。
(2)如果沒有遺囑,則由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再婚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房產的分配: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 個人婚前財產 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法律客觀:
一、比較常見的離婚后房子分配(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從容,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于以下情況取得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房產。1、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當分割離婚后房子歸誰?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不管是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還是購買所得;不管購買的是公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鋪還是別墅;不管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購買還是通過銀行貸款按揭購買,均應當歸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列入財產分割范圍。
再婚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父母一方再婚遺產應該先按照遺囑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父母再婚,子女仍然有繼承權。但是前夫或者前妻是沒有繼承權的。
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分給在世一方,以確定遺產總份額。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范圍:子女、配偶、父母。其中子女既包括與前妻或前夫生的子女,也包括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再婚后共同生活的前妻或前夫的未成年子女。
繼承人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
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后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
再婚后遺產繼承順序是:
(1)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然后就可以確定遺產份額。
(2)如果沒有遺囑,則由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平均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再婚的夫妻財產怎么分配?
從個人角度來講,不同人選擇婚姻的目的并不相同,甚至很多人為了表現的像個正常的社會人,稀里糊涂就進入婚姻也并不少,尤其是很多奉子成婚的婚姻。在奉子成婚的案例中,一部分是擦槍走火,只能順水推舟,將錯就錯;也有很多是,別有用心,用子宮來綁架一段不對等的關系,以達成自己不可告人的企圖。
實質上,婚姻關系是最深刻的社會關系,對雙方的人生可以產生重生或毀滅的強大影響力。直接影響到其他社會關系的穩定與延伸。
患難之中見真情,很多夫妻可以共苦,卻不能同甘。說到底,還是有一方失去了心理的平衡。他覺得這輩子,看膩了身邊的人,于是乎渴望婚姻之外的愛情,心都從家里飛出去了,怎么也收不回來了。
夫妻之間的平衡,是相對的,大部分是一種心理作用,并不是體重平衡,工資收入平衡,雙方的原生態家庭門當戶對。
在民政機關登記結婚,是法律唯一認可的結婚形式?,F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如果不領證,則為同居關系。這里面最主要就是財產問題。
如果兩位老人領證前各自擁有房屋,則均為二老的個人婚前財產,二老均可于在世時獨自處理其個人財產,如贈與給子女、買賣等。但若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間過世,另一方作為配偶則對該財產有合法繼承權。
為避免將來出現矛盾,建議二老前往公證處辦理財產約定公證或由二老分別辦理遺囑公證和贈與公證。
一、老年人再婚個人房產怎么處理
老年人再婚之后,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后,子女仍要贍養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
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后事;第五是繼承關系不變。
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老年人再婚時對于自己一方名下的房產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眾多再婚者及子女考慮的問題。該房產在結婚登記前屬于一方財產,在結婚登記后仍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締結婚姻關系以及婚姻關系的延續不會改變該房產的性質,如果想要改變房產的歸屬需要雙方書面約定。
但是,在該房產的所有人去世后,該房產成為遺產,那么再婚的配偶就享有繼承的權利,因為配偶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要改變這種法律后果,房產所有人在生前可以立遺囑或贈與他人。
二、老年人再婚要注意哪些事項
1、未婚同居當慎重,未婚同居不為法律所認可,其間如果當事雙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是無法得到法律保障的。
2、透過表面知對方,再婚者除財產、兒女等問題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詳細情況是必須了解清楚的。
3、自尊是再婚的基礎,老年人再婚要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這對今后的生活會有保障作用,是必須的,但是不可以因為條件而放棄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礎。
4、不讓對比影響再婚,切勿拿眼前的對象與過去的老伴相比。
5、老年人再婚,應該與兒女坦誠相見,應該處理好自己的婚姻關系,同時又應該不因此影響與血親之間的親密感情。
6、再婚切忌短平快,加強婚前了解,明確權利和義務,考慮財產問題對婚姻生活的影響,應在婚前進行公證,以免婚后發生爭執。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