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離婚協議車輛可以過戶嗎
憑離婚協議車輛可以過戶。
憑離婚協議車輛可以過戶,還應帶上其他材料。如果在離婚之后要辦理車輛過戶,首先應該帶上離婚證,離婚協議和車輛行駛,證件到車管所去辦理的,在辦理的時候不需要過多的費用和其他手續。
離婚之后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流程如下:
1、提前準備好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和車輛行駛證原件或復印件;
2、一方攜帶以上材料到車輛管理所去辦理的;
3、車管所的工作人員對材料審核后,予以登記過戶。
車輛過戶詳細流程如下:
1、開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私戶1%收取,公戶4%收取;
2、車輛外檢:將車開到檢車處,車輛進行外檢、拓號、拆牌和照相,領取車輛照片,貼于檢查記錄表上,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歸檔手續;
3、車牌選號:取號機取號之后,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用;
4、轉移遷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夫妻離婚后汽車如何過戶
夫妻離婚后汽車的過戶具體如下:
1、來到過戶大廳后,出示相關材料領取一張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各自填寫資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資料就可以去辦理轉移受理;
2、直接將車開到過戶驗車處,工作人員會對車輛進行檢查、拓號、拆牌和照相,需繳納拓號費。領取車輛照片,貼于檢查記錄表上。這些辦完后,可以將車停到停車場,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手續;
3、取號機取號之后,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二手車過戶由排量、年限決定,年限越長的車過戶費越便宜。另外,過戶費各個交易市場略有不同;
4、轉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5、車主把相關的檔案帶回要上戶的車管所本地,如數上繳,并辦理車輛的上牌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離婚車輛過戶手續流程及費用
法律主觀:
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根據財產分割的。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或執行書直接到車管所辦理車輛財產轉移。 第二,如果雙方配合可以直接到第三方代辦過戶機構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 兩種辦理方式花費的時間和費用都是不一樣的,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 由法院出具判決書和協助執行書的,直接帶著以上手續和雙方的身份證離婚證。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書進行辦理。 辦理車輛過戶程序如下: (一)、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 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 (二)、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 (四)、檢驗合格后,本縣(市)過戶或變更的直接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交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三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準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完畢后持下列資料,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并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五)修理廠出具的證明;
(六)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七)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負責更換整車的制造廠出具的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審核資料,檢驗車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變更登記事項,收回原《機動車行駛證》,重新核發《機動車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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