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房產過戶給一方
夫妻共同財產過戶到一人名下是可以的,要夫妻協商處理,只要意見達成一致就可以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夫妻財產即便過戶到一個人的名下,但是這個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這些財產也是需要平均分割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過戶到一人名下可以嗎 1、共同房百產是可以過戶到一人名下的。 2、夫妻雙方都同意,一起到房產所在地地房管局辦理過戶即可。 3、即便過戶到一人名下,即房產證上只有度一人的名字了,也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家庭法律上夫妻還是各享50%產權。 4、如果一人的部分知產權轉讓給你,共有人須出具同意轉讓的證明,按買賣房產繳納稅費道。但是辦理贈與手續就可以減免買賣產生的稅費。 5、辦理贈與手續的步驟。對方寫贈與書,版去公證。你拿著贈與書、公證書、產權證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繳納過戶手續費和房屋所有權證登權記費,各地區收費不同,同時要有共同房產人到場。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三、哪些屬于夫妻一方自己所有財產 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房產在過戶到一方名下時,前提是該房產是全款房或者是已經沒有按揭的房產,有按揭的房產是不可以進行過戶的,需要先償還完按揭。夫妻的個人用品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分割的。
夫妻房子過戶給一方怎么變更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過戶房屋產權給另一方的手續是:雙方攜帶身份證件、婚姻狀況的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的相關產權證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表格與存量合同;等待審核、繳納有關稅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夫妻共同房產怎么過戶到一方名下
夫妻共同房產變更為一方的流程
1、認定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是雙方姓名還是一方姓名為標準。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論是登記在雙方的名下還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區別。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發生對外轉讓時,需要夫妻雙方作為轉讓方共同簽字認可。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需要雙方共同到場。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對外轉讓時,只需要一方作為轉讓方簽字認可。登記過戶時,一方到場即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夫妻雙方一并登記為產權人,雖然在今后房產轉讓時,手續要繁瑣一點,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較低的價格惡意轉讓房產,從而有助于加強夫妻雙方對房產的共同控制力度。
3、目前,有的地方房地產主管機關在辦理私人所有的房產過戶手續時,會要求所有權人提供其結婚證或者未婚證明(如戶口簿)。在確認所有權人已婚的情況下,所有權人辦理房產轉讓等過戶手續時,如果其配偶不到場,則必須取得其配偶的書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確認書》。這種做法如果能夠得到普遍推廣的話,對于加強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防范一方惡意轉移房產將是非常有利的。
4、房產在夫妻婚姻存續期內,如已出房產證,房產證上是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到房管局直接辦理增名手續,費用一百多。除上面情況外,任何的增名、更名、改名手續,都相當于將房產全部或部分買賣或贈予給別人。按相關買賣或贈予的手續繳納相關國家規定的稅費。按上面說的,夫妻共有房產,需夫妻雙方去辦理過戶手續,雙方本人都要親自到場。那就不存在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下過戶給別人了。除非一方能騙另一方去公證處辦理一份全權委托一方去買賣過戶房產的全權委托書。到公證處辦理全權委托書也要夫妻雙方本人親自到場簽名的。如果房產證是單個人名字,就有可能單個人去賣掉房產。
房子夫妻共有,怎么過戶給一方
夫妻共同房產過戶到一方需要的手續是:
1、雙方攜帶身份證件,婚姻狀況的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的相關產權證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填寫表格與存量合同;
3、等待審核、繳納有關稅費;
4、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房產過戶到一方需要雙方攜帶身份證件、婚姻狀況的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的相關產權證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表格與存量合同;等待審核、繳納有關稅費;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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