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海沒有交社保不可以辦居住證。
二、辦理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具體條件為申請當月處于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二、辦理流程
1、本人備齊證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確認后簽名;
3、當場拍攝一寸免冠數碼照片(免費);
4、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材料不齊全的,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5、經主管部門核定后,符合辦理條件的,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6、證件制作完成后,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7、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擴展資料
相關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高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
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并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居住證首次辦理流程指南
居住證申辦指南
上海市民信息服務網
1.辦理居住證的具體政策依據有哪些?
主要依據包括《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上述文件可以在上海市政府門戶網站上查詢。
2.居住登記到什么地方辦理?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
3.辦理居住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填寫《居住登記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3)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4.居住登記有效期限有多長?
居住登記有效期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5.在居住登記有效期內,居住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怎么辦?
已辦理居住登記的來滬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如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性別、民族、戶籍地址等信息變更的,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公民身份號碼變更的還需提供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同時出示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憑證》。
6.居住登記、居住證申領等可以代辦嗎?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同時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監護關系證明材料。
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滿65周歲及以上)、殘疾人,可以由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同時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委托書。殘疾人的,應同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辦居住證相關事項的,可以由社區綜合協管隊員上門采集申請人的人像信息。
7.哪些人可以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8.沒有辦理居住登記,可以申辦《上海市居住證》嗎?
不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境內來滬人員,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居住證》。
9.《上海市居住證》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1)作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2)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3)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10.《上海市居住證》到哪里申領?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11.申辦《上海市居住證》需提供哪些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12.《上海市居住證》辦理對政府各部門有哪些時限要求?
(1)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申辦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材料后,應當在6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后臺比對完成核定。
(3)對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申領條件之一的,公安制證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
13.如何領取《上海市居住證》?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公安部門制作的《居住證》后,會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申請人領證時應交回《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和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
14.辦理《上海市居住證》要收取什么費用?
境內來滬人員首次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免收工本費。
因個人原因重新申領或者換領、補領《居住證》的,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證件工本費,并出具全市統一的定額收據。
15.《上海市居住證》的簽發機關是哪個部門?
《居住證》由申請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簽發。
16.《上海市居住證》卡面有哪些信息?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日期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17.居住證持證人居住地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了怎么辦?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18.居住在違法建筑內可否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
居住在違法建筑或者有違法居住行為的,不予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
19.《上海市居住證》是否需要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20.《上海市居住證》如何辦理簽注?
持證人應當在《居住證》簽注期限屆滿之前的30日內,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簽注申請表》,并攜帶本人《居住證》。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居住證明。
21.《上海市居住證》未按規定辦理簽注會有什么影響?
持證人逾期未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在逾期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在逾期60日后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22.哪些情形下《上海市居住證》會被注銷?
(1)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2)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3)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23.《上海市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該怎么辦?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補領手續。證件丟失的,可以同時辦理掛失手續。
對符合《居住證》換領、補領條件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在信息系統中提出制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24.《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修訂后,持有的原《上海市居住證》和《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是否繼續有效?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修訂后,原《上海市居住證》和《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原《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修訂后的實施細則規定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后不再續辦,持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25.如需了解居住證積分制度的內容,請撥打熱線電話:12333,向市人社部門咨詢。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滬府令58號)
(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第四條(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之間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境內來滬人員居住房屋、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和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服務和管理相關信息的共享應用。
第五條(居住登記)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六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七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申辦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信息比對)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第十二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制作完畢后,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第十三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十五條(換領、補領)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或者掛失、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并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便利措施)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或者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持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手冊等形式主動公開相關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持證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積分管理)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
《居住證》積分管理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一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準。
第二十二條(積分指標體系的擬定和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擬定,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準以及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積分申請和辦理)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委托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后,應當將積分材料轉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核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并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二十四條(轉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二十六條(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滬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二十七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刁難申請人或者推諉、拖延的;
(二)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時,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在對申請人進行積分或者材料核定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辦《居住證》、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持證人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辦積分申請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后,《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已辦理積分且持證人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請積分。
第三十二條(境外人員規定)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本費)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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