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雙方都同意且具備以下條件不需要起訴: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這是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方式所應具備的三個實質性條件。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下面我針對起訴離婚是否需要開庭的問題做如下分析;
起訴離婚是一種訴訟程序,通常需要開庭審理,若原告撤訴,或者達成庭前調解的情況下,法院將不再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不等于公開審理,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申請,經法院認可并允許后,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包括(一)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二)不向新聞界公開,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審理的情況。此外,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一律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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