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要怎么證明
婚前個人財產的證明方式如下:
1、可通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證明;
2、通過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證明;
3、對于不動產,可通過產權證書或者出資購買的時間來證明。
婚前財產的界定如下: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婚前財產離婚后的分配如下:
1、婚前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就一直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參與分割。
2、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結婚后約定了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在離婚時就需要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證明怎么做
法律分析:(一)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二)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三)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房產如何證明
證明房子屬于婚前房產有以下幾種方法: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未個人財產。
2、剖析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述對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為“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
4、鑒于在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進行登記才被視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雙方自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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