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能與收養的孩子解除關系嗎
【1】離婚后不能和收養的未成年孩子解除收養關系。不和繼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應該給未成
年的繼子女繼續支付扶養費,教育費等,直到繼子女成年為止。
【2】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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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本案中,你與丈夫離婚時,你的前夫并沒有和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因此,他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系。
你的前夫認為,離婚就自然解除收養關系是錯誤的。養子女與養父母屬擬制血親。我國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的前夫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應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
繼子女收養證明怎么辦理
繼子女收養公證一般需當事人準備好相關材料,共同前往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且經公證的收養關系,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繼子女收養公證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和程序就可以直接辦理。繼子女是指現存的婚姻關系中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因此,繼子女被收養為養子女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再婚的另一方有收養繼子女的意愿。
繼子女戶口遷移有什么條件?
只要再婚另一方同意就可以遷進來,但需要辦理遷戶手續,再落戶到繼子父母再婚所在地,這是屬于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被投靠人的房屋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三)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五)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綜上所述,繼子女收養公證注意事項:
1、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必須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且必須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繼子女的能力;
2、養父母必須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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