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男方出軌離婚,那么屬于婚姻過錯方,孩子撫養權歸女方。
妻子撫養孩子,爭取到撫養權的可能性極大,但是孩子究竟跟誰還要看許多條件,比如雙方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孩子年齡等。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當事人自愿離婚的,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雙方無異議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3、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后要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如果在婚姻中男方出軌導致離婚,是屬于過錯方的,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的概率會大大降低,但是如果孩子已經大了,孩子的意愿也是很重要的,法院也會咨詢孩子的意愿,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水平和品格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男方出軌了對孩子撫養權有影響嗎
法律主觀:
“出軌”不影響獲得撫養權。 法院判定撫養權的歸屬,是本著 對未成年人 有利的原則。其標準包括經濟方面、生活環境方面、子女與父母的感情親和力等諸多方面,法院會對這些作綜合評定,然后選定對子女權益更有保障的一方。如果子女在十周歲以上,還要征求子女的個人意愿。 雖然出軌是過錯,但單純就“出軌”問題,并不能說明過錯方就不能更好保障子女的權益。 所以只要努力爭取,并且具有一定的優勢,是可以獲得子女的撫養權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男方出軌,離婚的話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一、男方出軌了孩子判給誰 1、從法律層面講,男方出軌和孩子判決給誰 撫養 并沒有直接的聯系。 2、法律方面,分析孩子判給誰,一般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孩子的年齡,兩歲以下,原則上歸女方撫養,二是雙方的收入,兩歲以上的孩子一般隨經濟收入較高的一方生活,三是看雙方的老人,哪一方幫助撫養孩子更為有利更為方便。 二、 離婚 時確定 子女撫養 的具體辦法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養的。對于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準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準許。 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另外,對于在 離婚訴訟 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法律條文】: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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