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贍養老人可以由老人到法院起訴,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或請民間組織調解。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從上述規定,法律上是從60周歲成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贍養。但是有的老人在60歲前就得病喪失勞動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就應當提前履行贍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贍養老人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老人的規定如下:
1、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2、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3、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4、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5、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老人的具體標準包括:
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老人生病時,贍養人應當讓老人得到及時的治療,還應當對老人進行照料;
3、贍養人還應當對老人的住房進行妥當的安排;
4、贍養人還應當照顧老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獲得的收益歸老人所有。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
3、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是指是用電腦、打印機等設備打印出的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 年、月、日。
4、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
5、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
6、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有贍養義務的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贍養父母是兒女的一種法定義務,是不可推卸的責任,有經濟實力的成年子女,不管是否結婚,也不論性別,父母需要贍養的,都要履行直接的贍養
義務,一直到父母死亡,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對老人不管不顧,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起訴子女不盡贍養義務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擬一份追索贍養費的民事起訴狀; 2、準備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證復印件,有多個子女的,可以都列為共同被告; 3、收集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相關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要求的均可;
4、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幾個子女都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直接向起訴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權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不拒不扶養的行為; 3、主體必須具有特定身份,即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的人;
4、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且有能力扶養而拒絕扶養。 綜上所述,不贍養老人,老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贍養父母是兒女的一種法定義務,是不可推卸的責任;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起訴材料有追索贍養費的民事起訴狀,準備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證復印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
起訴訟;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權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主體必須具有特定身份,即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糾紛不是必須起訴全部兒女,只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才需要起訴。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老人贍養問題起訴流程是首先需要將所有子女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然后法院受理之后,會開庭進行審理,由雙方各自陳述事實和理由,最后法院會根據調查的事實依法做出判決。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詳細規定了贍養人的義務。贍養人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幾個方面: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5、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如果成年子女有能力贍養老人而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履行。
1、需要擬一份追索贍養費的民事起訴狀;
2、需要準備原被告雙方的身份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有多個子女的,可以都列為共同被告;
3、要收集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的相關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要求的均可;
4、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老人的幾個子女都不在同一轄區,可以直接向老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贍養糾紛起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提起贍養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委托近親屬以外的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訴訟代理人推薦函、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近親屬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應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
4、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明(戶口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5、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雇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6、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7、被贍養人的收入、身體、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文書范本
贍養費起訴狀范本
原 告:劉xx,女,漢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郴州市人,現住xx。
被 告:郭xx,女,漢族,郴州市人,現住xx。聯系電話:xx。
案 由:贍養費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費即每年給付原告生活費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當月生活費。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二分之一的醫藥費、護理費。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戶,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離世。1999年兒子因交通事故離世。長女郭xx是xx職工,其丈夫是xx,其兒子已成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好。次女郭xx是下崗女工,其丈夫因車禍已于前幾年去世。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與次女郭xx按年輪流贍養。 2010年4月份,本應輪到被告贍養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贍養且不支付贍養費,雖經眾多親屬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原告今年已77歲高齡,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每月僅靠低保金維持生活。現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飲食起居需要人員護理照顧。現被告與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顧原告的飲食起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且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故被告應當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不贍養父母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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