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的生活處境確實是特別值得社會關注的一個問題。一般情況下,老年人的贍養問題由家庭承擔,老人的子女和其他親屬依法負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但是,也有一些老年人無兒無女,也沒有其他贍養人。為了使這些孤寡老人老有所養,我國法律對此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農村老年人,無勞動能力弋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根據本案例中的情況,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盡可能與老人原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并會同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安排好老人的生活問題。因為我國目前的社會管理,主要是以戶籍制度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使要享受各種社會養老保障待遇,一般也只能向戶口所在地有關機構或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領養證辦理需要滿足如下條件:被收養人條件、送養人條件、收養人條件、特殊條件。
1、被收養人條件
不滿18周歲,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條件
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條件
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30周歲。
4、特殊條件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不受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需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
領養證的辦理
收養人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出具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如下。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