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收的份子錢歸誰 1.根據來源 如果非得說結婚手的份子錢歸誰,那么就根據來源劃分,這樣是最公平公證的做法,如果是男方家的親戚朋友那么結婚的錢歸男方爸媽所有,如果是女方家的親戚朋友那么禮錢歸女方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目前在我國,大多數人結婚,其實都是先申請領取結婚證,之后再挑一個好日子舉辦婚禮。而在舉辦婚禮的時候,就會廣邀親朋好友,他們為新人送上祝福,很多時候就會送給新人一定的禮金。由此可見,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在舉辦婚禮的過程中收取的禮金,其實也是婚在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應當屬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約定為個人所有,但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使約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可以要求用該財產償還。,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即使不辦公證,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辦理公證可以減少糾紛。具體到辦理公證的手續,對于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對于不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不動產產權證書等到公證處辦理,之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從而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這是針對受害者的治療及傷情而賠償的專門費用,歸受害者這一特定對象所有,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基于殘疾賠償金專屬性的特點,該款項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的處理方式分以下情況:,(一)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根據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二)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共同財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后,應對屬于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三)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雖然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但根據《民法典》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執行機構對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的,應當同時通知被執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被執行人配偶未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機構可依法處分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有些夫妻在分割財產才會發現對方感到的財產實際上是屬于自己個人的,在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前提下就可以要求對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只要是當事人的申請都會得到法院的介入調查,如果是的確有此種不是共同財產的情況就會改變判決的內容。
法律客觀: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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