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繼承房產份額怎么執行?
法院只判了繼承房產的份額請問怎么執行?法院判決繼承房份額如何執行
一、法院判決繼承房份額如何執行
直接可以拿判決書進行房產過戶,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且不配合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房屋遺產繼承過戶稅費是多少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評估值或者估算值的2%,對房產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需要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評估費為評估值的千分之五。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兩種方式均不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遺產稅;定繼承人不征收契稅。
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征收房屋核定價值萬分之五的印花稅。所需材料包括:各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逝者死亡證明、產權證明、各繼承人達成的協議書等。
三、房產繼承過戶流程
(一)找房屋評估部門對房屋評估
繼承人要自己找相應的有權威的房屋評估部門對要繼承的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主要從房屋的房齡、樓層、地段等進行。
評估之前,要先說明是進行繼承產權的評估,這樣評估價會比市值少25%左右。若自己不找評估部門進行評估,接下來的公證部門自己會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反而不劃算。
(二)到公證處做繼承公證
房屋評估后,帶著評估報告去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同時繼承人需要隨身攜帶上以下資料: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遺囑原件、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
在生活中,辦理繼承公證是最容易讓一家人出現分歧的地方,尤其是繼承人不止一個的時候。
(三)進行房屋測繪
通常被繼承的房屋的原房產證有房屋測繪平面圖,就不需要重新請測繪公司測繪了。
如果房產證為老舊的房產證,上面的測繪圖為鋼筆印記,房管局無法提取圖片,就需要重新測量。另外,如果房屋面積存在爭議,也需要重新測繪,以便進行房屋登記。
(四)到房管局辦理繼承登記手續
攜帶繼承證明文書、房產證、房屋測繪圖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向工作人員領取一份《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將資料提交。
隨后辦理人員進行受理,核對并發送回執。等所有材料都審核完成之后,就會向繼承者發放,已經更改過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五)其他情況的處理
很多房屋的繼承都在繼承公證環節有分歧,最后繼承結果是經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的,這時還需要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如果在房屋測繪時發現有改建的部分,還需要有相關部門的報建審核書。
繼承房產判決后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糾紛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執行人不執行判決書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判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 怎樣執行
法律主觀: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應該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執行,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該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多名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才能在遺產分配時被給予照顧。
第二種情況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關推薦: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