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兄弟有撫養義務嗎?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兄弟有 撫養 義務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 撫養權 歸屬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由此可見,兄弟姐妹之間的這種撫養義務是相互的,并且,兄弟姐妹之間相互具有撫養義務的情況都是非常的特殊的,在父母健在且也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撫養義務這是父母要承擔的一種法定責任,而不能推給已經成年的兄弟姐妹。可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兄弟姐妹之間就要相互扶持,這也是一種法定義務。
合同的附隨義務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只要是簽署勞動合同就需要履行附隨義務,雖然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時,并不會特意的將附隨義務的內容記載在該合同之中,但若是任意一方不履行該義務,在極大的程度上,會導致合同的主義務不能如期的履行。
一、合同附隨義務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只要是簽署勞動合同就需要履行附隨義務,雖然當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時,并不會特意的將附隨義務的內容記載在該合同之中,但若是任意一方不履行該義務,在極大的程度上,會導致合同的主義務不能如期的履行。二、從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從合同義務是相對于主合同之外的從合同的義務 債之關系的核心在于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系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民法典》第42、43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了后合同義務,第五百零九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義務,法條的詳細規定為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 雖然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于誠實信用原則 ,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 ,義務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于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 ,還具有輔 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第二,義務違反后的責任類型不同。 違反先合同義務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該責任已成為不同于侵權責任、也區別于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后合同義務 , 與違反合同義務后果相同,當事人依據民法典原則 ,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職員在與單位建立了拉倒關系之后,需要履行不透露任何的公司信息給他人的附隨義務,對于單位為了保護志愿的隱私,也不得告知外界任何職員的個人信息的附隨義務,這些規定若是對方違反時,另一方是可以權益被侵害為由起訴的。
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附隨義務是法定義務,《 合同法 》中的附隨義務大體包括以下六類: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 合同當事人 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于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 債務人 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 債權人 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 合同訂立 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 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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