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爭議分兩類。第一類是身份關系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系)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第一類的身份關系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為婚姻關系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后6個月后才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為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法律客觀: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定期開庭。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可以上訴。離婚案件中,不論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都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天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期限內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直至二審作出判決為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判決后的離婚案還能進行上訴,上訴應當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狀應當遞交上訴狀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當然可以上訴。離婚案件中,不論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都有權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天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期限內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直至二審作出判決為止。如果離婚案件中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而二審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應判決準予離婚,此時,與一般案件不同,二審法院不能直接改判離婚,而是征詢男女雙方的意見,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應當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因為,如果二審法院直接改判,其判決內容很可能涉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而這些問題一審法院并未進行過審理,二審法院直接判決,就剝奪了雙方當事人就這些問題.上訴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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