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 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一、從夫妻一方來考: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由 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后,如果屬于以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后要求配偶歸還,即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 夫妻財產協議 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對于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于第三人,除非是知道對方知道夫妻雙方該協議的約定,否則,是不能 對抗第三人 的。 2、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償還責 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 3)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4)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二、從債權人一方來考: 1、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后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 2、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 夫妻共同承擔 (1)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 婚前個人債務 由個人承: 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該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于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 比如 債權人和債務人 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 共同承擔債務 。
法律客觀: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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