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需要提供擔保。
2、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另一方的財產保全。無需提供擔保。
3、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訴訟中,若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對方的私人財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那么離婚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離婚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流程(一)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二)目的是預防財產損失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三)保全限于爭議財產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四)申請的法院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五)不動產的保全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二、訴訟離婚的可否申請財產保全符合訴訟保全的情形的,可以申請訴訟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三、離婚訴訟中被告能否申請財產保全離婚訴訟中被告能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綜上所述,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與訴后財產保全,如果是在訴前提請的財產保全,則要在申請后的30天內提起訴訟,如果在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法院將自動解除保全措施,并且在申請時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上就是“離婚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流程”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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