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怎么辦
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離婚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給一方,獲得房子的一方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前兩個人一起買房子離婚后怎么分
婚前兩個人一起買房子離婚后怎么分
婚前兩個人一起買房子離婚后怎么分,要離婚的話要涉及到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這時候就需要分清楚自己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后財產,下面我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婚前兩個人一起買房子離婚后怎么分.
婚前兩個人一起買房子離婚后怎么分1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如果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夫妻離婚時,登記一方極易主張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時,如果房產產權登記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在購房時的出資行為,另一方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出過資,法院就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
因此,男女如果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子,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應該簽署雙方的名字,以免日后發生爭議。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登記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在所有涉及房產分割的離婚案中,這種情況最為復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非有特別約定,不論是一方用個人的婚后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婚后工資還貸,均為婚后利用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享有房屋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補償越多;增值越多,補償越多。當然,如果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實踐中,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大都把房產判決給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同時要求其用現金補償另一方,這是因為這樣做可以避免重新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對雙方都有利。
3、婚后共同貸款購買房屋,產權如何認定
夫妻結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購買房產,只要沒有對房產如何分配進行特別約定,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貸款購買還是全款購買,這個房產在法律上就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并不在于財產性質會發生改變,而在于雖然財產在你名下,卻可能無法獲得。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買受人是善意購買,支付了合理對價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
為此,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資料上,并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后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
婚前兩個人一起買房子離婚后怎么分2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并按揭買房,婚后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后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婚前房子加老婆名字離婚后怎么判
婚前房子加老婆名字離婚后分割情況如下:
1、婚前已全款付清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本來和對方無關,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
2、如果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法律上認為是一種對妻子的贈與,需要分給對方一半。即使婚前房產有父母的出資,父母也沒法反對這件事情;
3、如果只是口頭承諾有女方的,或者書面表示愿意贈與女方,或者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表明愿意贈與女方,但都沒有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那么男方是可以隨時反悔的;
4、如果是婚前的房產婚后夫妻雙方合同還貸,那么婚前的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要分出一半給對方補償。如果婚后加上了對方名字,那么就不區分婚前婚后部分,按房屋現值給對方一半。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如下:
1、男女雙方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分割財產;
3、若是對方出軌屬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財產的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夫妻財產分割的程序如下: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僅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綜上所述,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房產證加女方名字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房產分割,即雙方首先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分割房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一方在婚內有毀損房產的行為,那么法院可以在分割房產時讓該方依法少分或不分房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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