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需要什么證件辦理結婚證?
如果您已經離過婚并打算再婚,需要準備以下證件材料辦理結婚登記:
1. 身份證或有效護照等有效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2. 離婚證或死亡證明(如之前的配偶已故)
3. 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或學籍證明等相關證件(如適用)
此外,還需要提供兩名婚姻登記證明的見證人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等相關證件。見證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不與新人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以上是一般情況下需要準備的證件材料,具體要求可能會因地區而異,建議您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了解詳細的證件要求和程序。
離婚后再婚需要什么證件辦理結婚證
法律主觀:
離婚后再婚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具體如下:(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4)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二婚辦理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按照民法典,兩人離婚后雙方都可以再次組成自己的家庭,那么,二婚登記需要準備哪些證件你知道嗎?需要離婚證嗎?想了解更多關于二婚辦理結婚需要哪些證件的知識,就跟我一起來看看吧。一、二婚辦理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離婚證或離婚憑證。
二、二婚登記需要離婚證嗎 二婚登記是需要離婚證的,但是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所以,沒有離婚證,離婚憑證也是可以的。三、復婚需要帶離婚證嗎 如果是離婚后的雙方想要復婚也是需要離婚證的,男女是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四、再婚登記的程序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這些就是我們在這方面的知識。希望我的這篇文章能給你帶來幫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些方面的內容,也可以到網上進行搜索查詢。
再婚登記結婚需要準備什么證件
再婚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復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結婚證是證明男女雙方合法關系的最有利證據,也鑒證了兩人愛情生活中的里程碑式時刻,是非常貴重的物件。當然了,我們也不排除某些結婚多年的馬大哈保管不當,將自己的結婚證弄壞或者搞丟,需要補辦。
再婚需要什么手續: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字、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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