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時效期是多少年
繼承權的期限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以下情況遺囑才算是有效的遺囑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遺產幾年失去繼承權
遺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如是繼承權受侵犯的,案件時效的起止計算日期,從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最長時效從繼承開始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
那么民法典繼承編新規定有:
1、擴大遺產范圍,不再列舉具體的遺產類別;
2、新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兩種情形;
3、新增繼承人寬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恢復繼承權的制度;
4、 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
5、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6、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7、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辦法、職責以及權利等;
8、明確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遺產只能用于公益事業;
9、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產繼承分配標準如下:
1、一般應當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2、對于有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5、需遞交相關資料。
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問題:
1、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2、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3、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遺囑繼承形式如下: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2、自書遺囑,遺囑人在生前親筆書寫的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不需要見證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 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如果遺囑人因病或者不識字不能書寫遺囑,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 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這種形式現在實際上并不多見,一般也不建議采用,因為存在著被剪輯或者篡改的可能性。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房產繼承權有期限規定嗎
有期限規定。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該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繼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就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護了。
因此繼承房產最好盡快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房產繼承手續
繼承人申辦繼承公證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共同申請有困難的,繼承人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申辦。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權。
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3)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記名股票等。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以繼承法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或證明材料。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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