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起訴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哺乳期向法院起訴離婚的程序是: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3、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4、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5、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女方在哺乳期能離婚嗎
女方在哺乳期內可以離婚。
女方哺乳期離婚的途徑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以協議離婚為例,只要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男方在分娩后一年內不得向女方提出訴訟離婚,除非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F役軍人的配偶在分娩后一年內要求離婚的,應征得軍人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
離婚冷靜期:
1、訴訟離婚沒有離婚冷靜期;
2、協議離婚,過了離婚冷靜期后,雙方仍然想離婚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登記所需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證件應當是真實有效的;
2、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證件齊全者,當天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這種離婚手續比起上法院打離婚官司要快得多;
4、如果夫妻雙方均已移居國外或香港、澳門,或雙方均已加入外國籍,則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此類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在這種前提下,婚姻當事人選擇在內地離婚,只能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
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找到管轄法院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
2、準備起訴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感情破裂的證據等材料。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提出的主張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必須要提出相應的證據;
3、立案。法院經過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就會予以立案;
4、調解。法院立案以后會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
5、如果無法調解,那么就是直接開庭。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綜上所述,女方哺乳期離婚的途徑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以協議離婚為例,只要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男方在分娩后一年內不得向女方提出訴訟離婚,除非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F役軍人的配偶在分娩后一年內要求離婚的,應征得軍人同意,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哺乳期如何起訴離婚
哺乳期進行訴訟離婚程序程序有:
1、起訴,由女方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提交起訴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感情破裂的證據等材料。確有必要的,可由男方起訴。
2、調解,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先調解,調解無效的,然后才會開庭審理。
3、審理和判決,調解無效的,法院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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