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應該怎么辦的問題,由我為大家解答。
根據法律的規定,對孩子的探望權是法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因另一方的阻撓看不到孩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享有對孩子的探望權及具體探望方式。如一方拒不履行關于探望子女的判決的,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將依法將義務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或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所以,建議無論在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階段,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務必重視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需事先進行詳細、細致的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為了探望權糾紛又單獨提起訴訟,造成訴累,最終需要的還是雙方能夠好好協商溝通,以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男方不讓女方看孩子,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子女探望權行使的問題。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的方法時間等細節一般在離婚時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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