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男女想要結婚的,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同時滿足其他法定結婚條件。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目前,中國大陸對男女領取結婚證的年齡要求是不同的,法律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在港澳臺地區領取結婚證的,應當適用當地的法律,在大陸領取結婚證的,應當適用大陸的法定結婚年齡。其中,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但是已滿16未滿21周歲的,需要經男女雙方父母或者監護人的同意方可登記結婚;澳門法定結婚年齡是16周歲,但是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臺灣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但是經過父母或者監護人同意后,男生不小于18歲、女生不小于16歲也可以結婚。
對于少數民族的公民,結婚年齡跟漢族有不一樣的地方,對于新疆、寧夏等地區的少數民族公民,法定結婚年限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
此外,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中對男女辦理結婚證的年齡作出了規定,明確表示女性的法定結婚年齡是二十周歲,達到結婚年齡后,同時滿足其他結婚條件的,民政局才會予以結婚登記。
一、女生的年齡多大才能領結婚證
中國大陸的法定婚齡是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所以女性至少要到二十周歲才可以領取結婚證,但是部分實施民族自治地區,結婚年齡可以酌情降低,女性結婚年齡可以降到十八周歲。
目前,這個規定只適用于少數民族的女性或者與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女性,具體的要結合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進行確定。對于港澳臺同胞女性,應當適用于港澳臺的法律規定,但是,選擇在中國大陸結婚的,必須符合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適用二十周歲的結婚年齡。
二、年齡不夠結婚有法律效力嗎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因此,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婚姻是無效的。
結婚年齡是我國婚姻登記制度中的硬性條件,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無法到民政局領結婚證,沒有領結婚證,只是舉辦婚禮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登記是保護婚姻關系的唯一前提,沒有經過民政局登記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無法受到婚姻關系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同時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夠合法成立。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也就是說,既不允許結婚一方強迫另一方,同樣也不允許任何組織、個人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對于實踐中男女雙方是否自愿的判斷標準,除通過談話詢問方式確認婚姻當事人是否受到強迫或者干涉等外力因素影響意思自治外,還應審查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是否完全理解結婚登記行為的性質、后果和意義,這些都是認定是否自愿結婚的重要判斷標準。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睹穹ǖ洹吩凇盎橐黾彝ゾ帯钡摹耙话阋幎ā币徽轮幸衙鞔_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血親結婚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基于優生優育上的考慮,二是基于傳統倫理道德的和親屬秩序的維護。一方面,從遺傳學上來講,父母親通常會將遺傳物質傳給下一代,血緣過近的親屬間結婚所生的子女遺傳病發生率遠遠高于非近親結婚所生的子女,容易將父母雙方的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和缺陷遺傳給子女后代。
另一方面,從維護傳統倫理道德和親屬秩序的角度出發,近親結婚通常不為民間習俗和倫理秩序所接受。在極度重視長幼有序,主張尊親序列傳統的中華民族,直系血親之間結婚嚴重違反人倫,無法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擬制直系血親之間通婚會引起親屬關系的混亂,亦難以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女生可以領結婚證的年齡各個地區不同,具體如下:
1、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為女性不低于20周歲。
2、港臺地區法定結婚年齡為女性不低于16周歲。
3、寧夏、新疆等自治區和自治州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為女性不低于18周歲。
因此,女性19歲如果屬于港臺同胞或者少數民族是可以領到結婚證的。
領結婚證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辦理的。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證必須要在男女雙方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鄉鎮民政局所在婚姻登記處,如果辦理地點不屬于其中一方的戶籍地,則不予以辦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結婚一方是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華僑居民的,若在內地結婚,需要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手續的男女需要符合程序,才可領取結婚證。結婚辦理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的禁止條件有: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是指父母與子女不能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其他重型精神病。
3、不滿足法定婚姻年齡的。
登記結婚需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如果任意一方在登記時沒有達到年齡要求的,民政局也不會準予登記。
4、已經有合法婚姻關系的。
登記結婚需要雙方目前均沒有在世的合法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婚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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