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后幾天出判決書
法律主觀:
離婚開庭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下判決書的時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三個月內下判決書。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在六個月內下判決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協議離婚要多久可以拿到判決書
法院協議離婚要15日可以拿到判決書,具體如下:
1、離婚開庭后一般三到六個月法院可以做出判決并下達判決書,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在這個時間內能夠審理完畢,具體要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一般使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審理完畢;
2、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則需要六個月的時間,當然案件情況復雜的這個時間可以延長。離婚案件民事判決書下達后,經過上訴期生效后,即產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協議離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離婚申請書:是協議離婚的標準文書之一,需要詳細說明當事人的姓名、基本情況、離婚協議內容等內容;
2、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核心文件,需要明確雙方離婚的意愿、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等具體內容。離婚協議書需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公證;
3、結婚證和身份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和雙方身份證的復印件;
4、房產證和車輛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涉及到房產、車輛等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材料;
5、子女相關材料:如果涉及到子女撫養和探視等問題,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
6、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的診斷證明、收入證明等。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為登記離婚、自愿離婚,是一種通過協議達成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須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離婚開庭后多久能拿到判決書
起訴離婚開庭后三個月或六個月下判決書。因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民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的,予以審理,且若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要經審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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