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開庭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案件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必須要出庭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 訴訟代理人 的,本人除了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該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官司當事人必須出庭嗎
法律主觀:
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2、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3、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并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起訴離婚本人可以不去嗎
本人法院起訴離婚不到場不可以,原告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離婚案件具有人身專屬性,需要當事人出庭審理,同時,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一方不出庭能離婚嗎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一方下落不明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雖然對于一些民事案件,法律允許當事人不親自出庭,但因為離婚案件屬于其中較為特殊的案件,因此從原則上來看是不允許當事人本人不出庭的,除非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時候需要有其監護人代其出庭,而本人則可以不用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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