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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提出的主體為哪一方?(法律規定離婚哪一方能要求賠償)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13 15:26:52

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經濟補償的區別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離婚一般都是感情破裂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的法律制度。下面是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1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

  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經濟幫助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2

   離婚中的經濟幫助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

  3、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5、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6、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離婚中的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7、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8、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損害賠償3

   一、離婚訴訟中賠償和補償規定是什么?

  離婚訴訟中賠償和補償規定是當對方存在著過錯的時候需要賠償,補償的話實際上是指女方或者是另外一方在家里當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的義務,離婚訴訟中的經濟補償,是指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遭受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時該受害方可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離婚時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經濟補償適用前提較為嚴格,一般為在離婚時,對家事付出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補償要求,但僅限于夫妻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夫妻實行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

  則承擔家事較多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在實踐中,以女性主張此類補償較多。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有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如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得適用此項賠償請求。

  要求精神賠償的前提是離婚,在婚內提出或離婚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情形下,得不到賠償。請求方為原告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方為被告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請求方為原告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請求方為被告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 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在當代社會,離婚過程當中不僅僅是存在的補償,還有一些賠償賠償的話,主要是因為其中一方存在著出軌或者是毆打他人的這樣的一種現象,所以必須要對此而懲戒,但是補償的話只是因為對方付出了一些家庭義務。

哪一方離婚能要求賠償?

無過錯一方離婚能要求賠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婚內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 離婚訴訟中 請求損害賠償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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