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它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該賠償金不應認為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由于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補償,并不包括對其他損害的賠償。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法律“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钡牧⒎ū疽饪矗嘿r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同繼承方式下,繼承結果不同。如果子女生簽訂了有效的遺囑,那么繼承開始后,父母是否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繼承的份額多少,都取決于遺囑。如果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是與被繼承人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分割均等。但是如果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應當適當予以照顧。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5、需遞交相關資料。
死亡賠償金要注意的問題:
1、不能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如果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受害人的債權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賠償金保全,對于剩余的財產才交給死者近親屬。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遺產是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但是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給予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是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其他機關、法人、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例如,流浪漢因交通事故被撞死,民政部門就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再如,五保戶、福利院、救濟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也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
3、為死者墊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按道理,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應當由被侵權人本人主張,由于受害人死亡,死者本人不能作為請求權人,因此,墊付費用的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支付其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死亡賠償金算不算遺產繼承
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繼承范疇。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遺產繼承的基本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些財產包括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等。而遺產繼承則是基于特定的親屬關系,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將遺產分配給死者的近親屬。
接著,我們來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死亡賠償金是在因侵權行為導致自然人死亡時,由侵權人依法給予死者近親屬的經濟補償。這種補償的目的在于彌補死者近親屬因失去親人而遭受的精神和經濟損失,而不是對死者財產的分配。因此,從性質上來說,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疇。
在實際操作中,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通常遵循一定的原則。首先,應當優先保障死者近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次,應當根據近親屬與死者的關系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以及依賴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并不完全遵循遺產繼承的順序和比例,而是更多地考慮到近親屬的實際需要和依賴程度。
綜上所述:
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繼承范疇,而是對死者近親屬因失去親人而遭受的精神和經濟損失的補償。在分配死亡賠償金時,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優先考慮死者近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是不屬于遺產的。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這一相關規定,公民由于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后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于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
死亡喪葬費是標準是如下:
1、所在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 6個月;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3、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5、 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如下: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
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
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國有資源使用權
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5、宅基地使用權
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6、繼承人生前已贈予子女或他人的財產和產權已經發生轉移的財產,不屬遺產范圍、
7、撫恤金、補助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只是被繼承人生前的私有財產,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單位給予依靠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和組織對死者家屬生活上的資助和關懷,屬于死者家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8、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土地、荒山、魚塘、菜園和小企業等承包經營權不屬遺產范圍,不能繼承;
(2)因土地得的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繼承;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也不得繼承;
(4)它的使用權可以隨房屋的繼承而轉移;
9、虛擬遺產不可繼承。
綜上所述,雖然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但是根據我國的民法原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立法精神和死亡人承擔的社會、家庭的責任,可以比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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