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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老人宅基地如何繼承)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13 17:17:48

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不可以繼承

法律主觀: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么
1、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繼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目前我國宅基地不允許買賣,宅基地使用權在一定條件是可以轉讓的。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從上文我們知道,宅基地一般是不得基礎的,但是僅就一般情況而言。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由于“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父母不在農村房子產權歸屬?

父親不在,母親找了老伴要辦結婚證,我與母親已分戶,等她再婚后房子她后找的老伴有繼承權嗎我需要給他養老嗎,我已成年組建家庭
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還是在村集體,村民不能隨意處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屬于個人財產,也不是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個人財產,可以被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在我國,在《繼承法》中,農村房屋、宅基地和集體收入分配的權利歸國有;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應當歸其全體村民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權則與農村房屋、集體收入的分配有著緊密的聯系。
具體來說,宅基地是由村集體組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農村房屋則是被征收拆遷時集體所有財產進行補償后用于分配;集體收益分配權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非村集體;因此,我國現行的農村房屋、宅基地和集體收入分配制度不允許轉讓、轉讓和繼承。
所以城市戶口子女,父母去世后不能進行繼承。而農村繼承人卻可以通過繼承獲得農村房屋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性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類遺產只能由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只有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所占宅基地,才有資格獲得該宅基地上房子的所有權及使用權等財產性權利;繼承已經被認定為無效、被接受的情形下,不能再次申請得到農村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性權利。
在農村,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繼承人只擁有土地使用權,但是不擁有所有權,那么這種情況下房屋不可以作為不動產被繼承,只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履行法定繼承義務后繼承集體所有財產;而非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能繼續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性權利。那到底該如何繼承呢?
二、子女繼承的房屋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孩子只繼承了農村房產,而不繼承其它。但是這種情況又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不能在孩子結婚前以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名義申請繼承房屋所在宅基地。因為父母是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那么無論父母的死亡是否對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一旦父母未再婚,即便孩子出生在此,其繼承權也應該與父親去世前無沖突。
所以我們知道如果父母已經去世了,如果父母有多個子女,那么子女就只能獲得父親遺留下的宅基地。因此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能按《繼承法》規定辦理繼承權登記手續。
當然了如果父母有其他子女在村內居住,那么也可以按《繼承法》規定辦理繼承權變更手續。當然在辦理此類繼承手續時都是需要先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的,具體要看父母在世期間是否有其他住房或者是否有其他親屬愿意繼承該地塊的房屋以及其他財產。
如果父母沒有其他住房,也可以由子女以贈與、繼承等方式繼承涉案房屋及其他財產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居住并保持該房屋產權關系長久不變,由該集體所有組織依法收回其原宅基地并收回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父母的房產怎么處理
父母死亡后,父母的房產如何處理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照《繼承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房屋產權人死亡,遺留下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屬于其繼承人的,由繼承人繼承。
但是,父母死亡后,其遺留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父母在農村購買的房產還是屬于所有權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說父母在農村購買的房產還是屬于子女的繼承權。當然子女是否全部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認定子女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承權應當以其所繼承遺產可依法使用為限;超出規定數量和期限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所以,繼承法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是無效成立的。
子女在父母去世后無繼承權父母生前擁有的農村房產是不能被國家強制收回所繼承,如果父母生前未達成繼承權公證協議或者沒有合法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也就是父母過世后沒有發生繼承權變動,那么子女可以依法繼承房子并獲得房子產權補償。

農村宅基地兒子有繼承權嗎

對于農村的宅基地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都不能繼承,因為只有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才能被繼承,雖然村民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農村都是一宅一戶,宅基地也是村集體財產。不過,自建房是可以繼承的。

一、農村宅基地兒子可以繼承嗎?

農村的宅基地誰也不能繼承,因為宅基地是集體財產,不是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遺產的繼承人順序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土地不是遺產,子女只能通過繼承自建房的方式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如果沒有自建房,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除了宅基地,遺產的繼承問題,除非父母自己想讓兒子多繼承一些,不然,遺產的繼承比例也不是固定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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