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拆遷子女怎么分
父母的房子拆遷子女分配方式如下:
一、如果父母在世,拆遷房屋是屬于父母的,拆遷款項所得也應當由父母獲得,子女沒有權利對拆遷房進行處理,跟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房子應都歸于被拆遷人的名下,子女不屬于被拆遷人,所以子女不能對拆遷房進行分割。
二、如果父母已經去世,拆遷款項應作為遺產分配給繼承人。
1、房屋拆遷子女財產分配,原則上是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對于分配動遷的房產,子女的分配,可以由家庭成員之間協商確定,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分配份額,不一定需要平均與按照上述方式分配。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父母的房子拆遷,子女的分配是按照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
父母拆房女兒是否有份要視情況而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女兒也屬于被拆遷人的范圍,則女兒也可以分得拆遷補償;如果女兒不屬于這個范圍的,則不能獲得拆遷補償。但女兒可以在父母去世后作為遺產繼承這部分拆遷補償。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戶主死亡拆遷安置房誰繼承
戶主死亡拆遷安置房的繼承權如下:
1、有遺囑的按遺囑;
2、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一繼承人,按人均分,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還應該適當地多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
(5)對于那些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撫養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安置房的繼承問題
安置房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1、有遺囑的按遺囑,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繼承人,按人均分。
2、咨詢當地公證處。
3、需要的材料:拆遷協議書、安置單、產權注銷證明
4、拿到繼承公證書以后,辦理房產登記時可以直接改為子女(繼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產的繼承—樣處理。
若屬征地拆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需先至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到市國土局補交出讓金,再由繼承人帶好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繼承權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配圖(由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提供)以及其他登記機構認為需要的有關證明材料至房產登記機構辦理房產繼承轉移登記手續。
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對于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的,只要該遺囑合法有效,必須按照遺囑繼承;財產所有權人生前未立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繼承安置房應當及時提交產權證明和其他憑證,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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