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健在的,子女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房產。
子女在繼承房產時首先分割出父母共同房產的一半作為健在父母的個人財產。剩余的一半房產和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一起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健在配偶,父母,孩子共同繼承。但是被繼承人生前留下遺囑、遺贈將自己的遺產指定給他人繼承的除外。
不過由于各繼承人之間均具有親緣關系,在父母一方過世后,更好的處理方式是暫時擱置,待父母雙方均過世后再行繼承分配。
房產繼承過戶辦理的具體流程為:
1、繼承人需要通過評估公司對所繼承的房屋進行市值評估。房產評估依據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樓層、樓齡等,評估公司會按照以上評估依據進行專業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市值價格;
2、繼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如有遺囑需要出示并提交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3、房屋測繪:繼承人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辦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
4、繼承登記:繼承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具體資料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需要向登記機構提供《房地產登記申請書》、房地產權證書、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以及身份證復印件,同時還要遞交房屋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資料,之后有辦理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其他情況:
(1)若繼承人是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房產繼承,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所繼承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2)沒有遺囑,則需要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后持公證書、死亡證明、房產證等辦理過戶到房產所在區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房產的法定繼承條件是: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父母房屋遺產繼承公證材料有: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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