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怎么分呢?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條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平分,夫妻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法院在實踐中會先確定當事人所謂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再判斷有沒有法定少分財產的情況,確定分割比例;最后結合“財產”的形式、價格進行分割,類似存款就雙方一人一半,數額多的一方轉給另一方,類似金條等實物可以一人一個,類似房產就需要折價一半給對方,這時如何確定房產價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那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條的規定,原則上婚內產生的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除非財產屬于第1073規定的幾種財產。
實踐當中財產類型五花八門,要全部釋明難度太高,所以本文簡單說說幾種常見的財產。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結婚當日開始產生的工資、獎金、績效等等,離婚時一人一半。比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會以期權激勵方式發放工資,判斷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就很復雜,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內產生的公司股權、股票、基金等投資以及投資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經營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內按照法定繼承來的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婚內按照遺囑繼承,并且遺囑明確只留給子女個人與其配偶無關,那么這部分遺產就屬于個人財產。
對于房產,主要看出資和房產登記在誰名下。用的婚內存款買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賣了婚前的房產重新購買了房產,這在法律上屬于“改變財產形式的置換”,新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屬于個人財產。實踐中房產很有可能會涉及到父母出資問題,這就要結合出資在婚前還是婚后、房子登記在誰名下、當時是否有約定等情況具體分析。
而針對保險、公司股權等財產的認定都屬于比較復雜的問題,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們以前的文章,在這里不多加贅述。
二、少分財產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對方少分到財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形:《民法典》第1087條:“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里的情形是照顧要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軌,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那么財產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種情形:《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這種情形就需要證明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經驗,隱藏財產可以通過北京法院讓雙方申報財產而對方留有財產不申報的方式實現,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則需要根據銀行流水等情形實現。雖然法律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從法院實踐判決結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見。
三、確定分割結果
如果是實物財產,比如家里有兩個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個拿走就好。這里要講的主要是有關股票、房產等大型財產的分割問題。
以我們之前提到過的RSU(限售股)為例,要知道所有非現金財產在“變現”時都有成本——要交稅。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和律師會忽略了這一點,直接按照財產的現有價值分割不扣除變現成本折價給對方,比如100萬的RSU直接折價給對方50萬,但是按照國內的稅率,當事人自己變賣時到手可能也就60萬作用,可以只給對方30萬。
再以房產折價為例,比如綜合判定下來一方要給對方房價的50%作為折價款。那么這時如何確定房屋價格呢?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一個價格,協商不成那就競價看誰出價高,不同意競價還可以由法院組織評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協商、競價、評估后得出的房屋價格有可能相差100多萬,換算成折價款就是50多萬。
所以說,離婚案件除了爭取更高的財產份額,如何確定財產價值也很重要。
以上就是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的律師解讀。
夫妻一方無收入,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方沒有工作,離婚時也能夠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一方沒工作離婚時應該可以拿到共同財產的一半。一方雖然沒有工作,但婚后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是可以分到財產的。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應該本著共同財產判決分配的原則進行。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一、離婚財產分割起訴需要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財產分割所需材料:
1、轉移登記申請書;
2、離婚雙方身份證明(驗原件交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產分割協議;
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夫妻一方無收入,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財產分割
我國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選擇協議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離婚登記或者在人民法院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書時,則財產分割方案以該離婚協議約定為準。
如果夫妻選擇訴訟離婚,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以夫妻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為基本原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適度調整后判決。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婚前個人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沒有書面財產約定,離婚時不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一、婚前個人財產的主要種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已經取得的工資與獎金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取得的財產性權利,包括物權性財產權利和債權類財產權利。
3、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
4、雖于婚姻期間取得,但屬于個人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的財產。
二、注意事項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財產一般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依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書面約定內容。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明確寫明了某處財產或某個財產性權利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同意該約定。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于婚后產生的收益并不完全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部分仍歸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由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投資性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最后,如果涉及到婚后變賣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要注意保留與婚前個人財產有關的證據、注意購買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時間節點,例如保留房產出資證明等,避免使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產生混同。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定個人財產和約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外,一般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也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與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夫妻雙方存在書面約定,則財產歸屬以約定為準。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種類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生產、經營、投資行為所取得的收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專利、商標、出版等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所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收益;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于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
根據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則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則優先按照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夫妻權利平等的原則
《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會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在具體處理時有所差別。例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照顧子女的原則
首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要承擔經濟上的開銷壓力,雖然另一方會給予一定的撫養費,但從實踐角度來講往往是杯水車薪。其次,照顧未成年子女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勢必會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的事業上的發展產生相當大的阻礙,從而影響該方的經濟收入。最后,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更負有教育子女的重大責任。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分配時會對負責照顧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所傾斜。
三、照顧女方的原則
由于我國的社會傳統因素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男、女方在經濟實力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在離婚后,女方獲取收入的能力與男方相較而言屬于偏弱勢的一方,女方屬于更需要經濟上幫助的一方。
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適當向女方多分配,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例如住房,判決歸女方。
四、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過錯方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責任方,過錯方的重婚、家庭暴力等行為往往對無過錯方造成了身心損害。通過增加過錯方經濟成本的方式維護無過錯方的利益,以慰藉無過錯方、填補損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明確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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