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
對于同居后打算結婚,并已支付彩禮,最后卻因各種事由而沒有結婚的,對于已經(jīng)支付的彩禮,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女方應當及時退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另外對相關情況作出一些拓展和解釋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jù)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guī)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guī)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男方提分手彩禮是否退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男方提分手,雙方未達成結婚目的,彩禮應當退還; 2、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 3、如果男女雙方?jīng)]有登記結婚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不予返還彩握春頌禮的情形如下: 1、已經(jīng)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段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森山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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