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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想直接撫養子女,應當如何舉證表達誠意?(撫養權證明怎么開)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5-14 10:29:23

找前夫要撫養費的語句?

這與夫妻雙方的離婚方式存在一定的關系。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自愿協議離婚的,在離婚協議中應該包含了孩子撫養費支付的安排,所以此種情況下,索要孩子撫養費;實際上還是以協商為主,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撫養費,如果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要孩子撫養費。另外,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也可以根據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關于孩子撫養費的條款,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撫養費;如果不成,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給付孩子撫養費,當然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索要孩子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孩子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二、關于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

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

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

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

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三、探視權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

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3、“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

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

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4、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

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擴展資料:

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后父或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探望權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關于探望權有這樣的規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于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

(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范圍作出裁判并對其行使作出也對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

美國法律中關于探望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視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將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帶來危害的情況除外。”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及一些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規定了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

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望權,甚至有的還進一步規定該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義務、為子女的權利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以及請求告知子女個人狀況的權利等。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行使探視權的限制條件。

如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撓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交往權,另一方不得濫用對子女探視權損害子女利益,否則就被法院依法剝奪該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探視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

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

  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婚姻關系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并不是一個人的,很多家庭起訴離婚的重要原因都是因為孩子的撫著養權而,以下來了解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

  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1

   一、女方起訴離婚要孩子撫養權,法院怎么判

  (一)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二)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三)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

   二、女方起訴離婚要孩子撫養權答辯狀怎么寫

  從對撫養孩子比女方更有利的方面找理由:比如經濟條件、居住條件、文化層次等方面去申訴。

  答辯狀主要是被告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并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此,寫答辯狀事主要圍繞著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編寫。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辯狀,通常不會影響法院裁決。答辯狀對于被告來講是一個辯解的機會。

   答辯狀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同意離婚。這部分說明自己對婚姻的態度,是否有繼承生活下去的可能。同意離婚,就可以直接表述意見。不同意,著重表達夫妻之間還有感情,沒有到徹底破裂的地步,從婚前感情,婚后相處,及子女方面說明。

  (二)對財產分割的意見。不同意離婚,這部分可以不說,只一句話帶過,“不離婚,就不存在分割財產與誰撫養孩子的問題”。如果同意離婚,就要說明對訴狀中對共同財產的范圍是否認可,是否有遺漏等說明意見;同時,說明自己對財產分割的意見。

  (三)對孩子撫養權的意見。這部分也是在同意離婚的前提下重點敘述。應當包括是否同意自己撫養孩子,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探望權的實現方式等。

  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2

   一、女方起訴離婚想要小孩撫養權怎么辦?

  離婚訴訟前一般會讓雙方調解,調解無果后可以約定孩子由一方撫養或雙方輪流撫養,最后如果協商無果,在爭取子女撫養權時一般做到以下幾點爭取到的幾率會更大:

  1、經濟允許的,可以表明家庭條件對孩子的成長有相對好的幫助。

  2、相比對方能有更多時間或愿意花更多時間陪伴孩子。

  3、孩子如果長期隨己方或己方父母成長,且己方父母有能力也愿意照顧孩子。

   二、怎么確定撫養權歸屬的?

  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法院會根據上面的條件來作出孩子撫養權的具體判決。

  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最主要的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發展,確認孩子的撫養權時,要考慮孩子的年齡,如果孩子在兩周歲以下,撫養權歸女方所有,如果孩子在2~8周歲之間,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條件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孩子在8周歲以上,要考慮孩子自己的意愿。

  女方離婚起訴只要孩子撫養權3

   一、女的起訴離婚想要撫養權難嗎

  女方起訴離婚想要撫養權可以從照管時間長短、生活環境、收入、家庭背景、良好的教育、孩子的年齡等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證據。這樣得到撫養權的概率會大些。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雙方與孩子間的關系,不因你們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小孩無論由女方還是男方撫養,仍是你們雙方的子女。孩子由誰撫養,這不僅僅是你們夫妻之間的事,而且關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長。離婚的雙方可以好好協商,根據上述規定,多從孩子的角度考慮,慎重妥善地處理好這個問題。

   二、 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什么是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也是一項義務。它是基于血親(包括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而產生的。基于自然血親產生的撫養權包括父母對婚生子女的撫養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基于擬制血親而產生的撫養權包括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繼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撫養權。其中擬制血親前提下產生的撫養權關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解除。

  但是我國法律對于撫養權并沒有做明確的定義,對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法律也只是做了一個粗略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時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則來決定。離婚時夫妻雙方針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出現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裁決子女撫養權歸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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