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算不算事實婚姻
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沒領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如果是實施以后的,不算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1994年之前沒辦結婚證是事實婚姻嗎
是事實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但也需要及時的辦理結婚證,以獲得合法的婚姻關系。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1、是以夫妻名義。
2、是公開同居生活。
3、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二、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1、通過法院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受理的,法院只受理因事實婚姻存續期間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
2、如果當事人雙方可以對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則不需要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難以達成一致,選擇向法院起訴,那么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而不能按照離婚處理。
3、如果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存在糾紛,那么與離婚一樣,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要求法院解決。但是,必須注意證據的搜集和保存。
三、事實婚姻關系的效力如何
1、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4、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總結事實婚姻的法律沒有規定,因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實上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沒有結婚證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主觀:
在一起十年 沒有結婚證 不算事實婚姻,屬于同居關系。除非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算事實婚姻。在此之后沒有 辦理結婚登記 的都算同居關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相關推薦: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