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與遺囑繼承相對,又稱無遺囑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進行繼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征有:,(一)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依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關系而確定的。,(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都是強制性規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囑方式加以改變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變更。,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1、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后,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該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遺囑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后,如果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仍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無效部分屬于遺產,則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遺囑繼承。,2、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3、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抵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2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處理。,(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
2繼承比例劃分不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繼承人不同。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