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后遺產繼承順序比例
一、丈夫死亡遺產繼承比例分別是多少
1、丈夫去世遺產分配比例是均等分配。遺產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人可協商分配比例,不能協商的,一般平分,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多分。具體情況如下:
(1)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3)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男方死亡,共同財產先分一半給配偶,剩下部分為遺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遺產的條件有哪些
1、繼承人須為繼承開始時的生存之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無繼承資格。但是,現代各國都規定對未出世的胎兒有保留繼承份額。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2、繼承人須為位居繼承順序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并非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應按先后順序分別繼承,順序在后的繼承人須在前一順序無人繼承時,方可繼承;
3、繼承人須為未喪失繼承權者。雖然繼承人有繼承能力,又位居繼承順序,但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就可以享有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有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時,繼承人則喪失其繼承人的地位。
二婚丈夫死后遺產如何分割
二婚丈夫死后遺產分割有以下兩種情況:
1、、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于妻子,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另一半屬于丈夫的遺產范圍,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丈夫的個人財產,在丈夫去世后屬于遺產范圍,丈夫去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1、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2、第二順序繼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4、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5、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對房屋進行處分的,則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對房屋進行分配。
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
2、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
3、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
4、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權才成為繼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制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綜上所述,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均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死了妻子兒女怎么分配遺產
1、遺產若屬于丈夫個人財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分配。2、遺產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對屬于丈夫個人部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分配。3、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丈夫殺了妻子還能繼承遺產嗎
法律分析:不能。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繼承權是公民的法定民事權利。繼承權絕對喪失的法定情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在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時,失去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的喪失,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資格的喪失, 只有其有某種犯罪行為或其他嚴重違法的法定事由,才會被剝奪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由法院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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