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兩者的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相同。
2、兩者所要繼承的內容不相同。
3、兩者繼承人適用的范圍是不相同的,代位繼承一般只可以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親屬或者是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以內,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而且代位繼承是不會受到輩份限制的,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者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之內。
4、兩者的基礎定義不同。代位繼承指的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繼承人過世的,則一般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的繼承制度,一般有可以稱為間接繼承、或者承租繼承;轉繼承一般指的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其個人某種原因導致還沒有得到遺產就被宣告死亡的,其應繼承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什么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本位繼承的對稱。又稱“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替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子女的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死亡的繼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代位繼承權。源于羅馬法?,F世界各國繼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繼承的規定,但具體規定卻有所不同,大多數國家只限于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始發生代位繼承,旁系血親為繼承人時,其子女不得代位;少數國家則無此規定。
二、代位繼承應具備哪些條件
第一,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繼承開始前,被代位人已經死亡,這是代位繼承成立的唯一原因。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均不發生代位繼承。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三、代位繼承的范圍是怎樣的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定,大體有以下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
綜上所述,代位繼承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嚴格符合法定的要件,需要被繼承人先于繼承人死亡,而繼承人的主體范圍是特定的,代位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也是特定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1、代位權繼承的條件如下:
(1)被代位繼承人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否則就不存在代位繼承的問題。
(2)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
(4)代位繼承人的代位權基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就不能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一、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哪些區別
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2、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3、性質不同:轉繼承是對第一次繼承基礎上的再次繼承,如爺爺死亡后,父親還來不及得到該繼承的遺產就去世的,由孫子來繼承父親從爺爺那里繼承來(還未分配到手)的遺產;代位繼承是直接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4、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
5、法定事由不同。轉繼承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是在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只發生在法定繼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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