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遺產繼承方式先后順序
法律分析:四種遺產繼承方式先后順序是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和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是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決定遺產繼承人。下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兒子死亡遺產繼承的先后順序
兒子死亡遺產繼承的先后順序具體如下:
1、生前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遺囑;
2、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3、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1、份額均等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1)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綜上所述,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位以及第二順位,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對被繼承人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1、生前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
2、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根據遺囑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遺囑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當存在多種遺囑并存的情況下,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中的意思表示為準。
3、在沒有前兩種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它分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的喪偶兒媳和女婿)和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可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費用誰更少?
如果有費用的話,哪種繼承的花銷都是一樣的。
一、有關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
1、遺囑繼承的概念。
所謂遺囑繼承是指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
2.遺囑繼承的特點。
(1)發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構成包括兩個法律事實,即被繼承人的死亡和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遺囑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須征得他方的同意。
(2)遺囑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愿。
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或者具體的遺產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充分體現尊重被繼承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的自由。
(3)遺囑繼承實際上是對法定繼承的一種排斥。
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若是被繼承人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的屬于遺贈。)
3.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按遺囑繼承辦理。A.沒有遺贈撫養協議;B.遺囑繼承不能對抗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的條件;C.被繼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這是遺囑繼承發生的必備條件;D.遺囑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具有繼承資格。
二、有關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
1.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全體繼承人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繼承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當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處分其財產或遺囑無效時,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又稱為非遺囑繼承。
2.法定繼承的特征。
(1)法定繼承中法定繼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而確定的,法定繼承是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
(2)法定繼承中有關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具有強制性。
(3)是遺囑繼承的補充。目前,我國繼承法上,法定繼承與
遺囑繼承同為繼承方式,是一種主要的繼承方式。在適用效力上,法定繼承的效力低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優先適用遺囑繼承。因此,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4)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在法定繼承中,法律的規定是對被繼承人意志的推定,但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不能違背法律的限制性規定。特留份制度即被繼承人必須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法定繼承也會對遺囑繼承產生一定的限制。
3.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以及對公
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應由第一順序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以繼承遺產。
4、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被繼承人死亡后,有遺贈撫養協議的,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其次是遺囑;最后是法定繼承。依照《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來辦理:A.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B.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C.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D.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繼承人亡;E.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遺產;6.遺囑未予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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