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分析: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3、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4、批準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5、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6、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人,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簽的,不得委托別人辦理,當事人確實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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