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按什么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具體如下: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的,應當按照再法定繼承的要求辦理;
2、財產應當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囑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權,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辦理:
1、放棄聲明,繼承人需要書面提交一份放棄聲明,表明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放棄聲明通常需要包括繼承人的身份信息、遺囑的具體細節以及放棄繼承的明確陳述;
2、 公證或認證,放棄聲明通常需要進行公證或認證。這意味著繼承人需要將放棄聲明提交給相關的公證機構、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進行驗證和認可。具體的公證或認證程序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3、繼承順位調整,一旦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順位可能會進行調整。通常,下一個合法繼承人將在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來繼承遺產;
4、遺產分配,根據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和新的繼承順位,遺產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放棄繼承的辦理通常包括提交放棄聲明、公證或認證、繼承順位調整以及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放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手續
放棄房產繼承應當由放棄繼承權人在寫好放棄繼承聲明書后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放棄房產繼承不是必須要公證的,只要當事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就合法有效,放棄繼承權人依法不能分得該房產。
如果是公證放棄繼承權的,手續具體有:
1、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2、申請辦理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
3、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什么手續
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的手續如下:
1、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2、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3、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遺產繼承公證處流程如下: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綜上所述,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應當親自去公證處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以及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財產繼承權辦理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一、放棄財產繼承權辦理要什么材料
放棄 財產繼承 權辦理要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 被繼承人 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放棄繼承權的方式是怎么規定的?
放棄繼承權的方式規定如下:
1.書面方式。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辦理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
三、放棄繼承權的條件
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 民事權利 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 法定繼承 辦理;有 遺囑 的,按照 遺囑繼承 或者遺贈辦理;有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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