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承擔方式: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但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其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定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遺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 遺囑繼承 人和受 遺贈 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 遺囑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民法典》地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法定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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